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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、公司的网站上使用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字样是否违反新商标法之规定?

关于网站标注驰名商标字样问题:要判断是否违反现行《商标法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,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。

    新《商标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。作为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:

   (一)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;

   (二)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;

   (三)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;

   (四)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;

   (五)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。

   在商标注册审查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,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,商标局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,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。

   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,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,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,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。

   在商标民事、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,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,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,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。

   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

   1、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:

   一、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。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的商标,为相关公众所认同。把公众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首要因素符合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的原则和一般大众心理。这里的“相关公众”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公众,而非所有的公众。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知晓程度,可通过消费者调查和民意测验来确定。

   二、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。一个商标要取得市场信誉,形成竞争力,必须经过使用。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,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为公众知晓,被公众认同;使用时间越长,越容易为更多相关公众所知晓。因此,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是必要的。所谓商标的使用,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

   三、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。驰名商标应当是公众熟知的商标,要让公众熟知,需要广为宣传。虽说“好酒不怕巷子深”,但不宣传,其知名度的提升就会很慢;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的发展,有些商标可以通过广告宣传迅速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知晓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相互竞争的商品或者日益丰富,生产经营者优胜劣汰速度很快,相关公众对一具体商标尤其是对于新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了解,可能主要来自于对该商标的宣传。因此,把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是很有意义的。

   四、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。商标驰名情况是个案认定,该商标此前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,只是证明其驰名程度的考虑因素,而不是直接推定该商标在争议案件中也驰名。

   五、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。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经营额、销售或服务区域、市场占有率等。由于本条规定无法穷尽认定驰名商标的所有因素,因此,此项规定具有相当弹性,既可以弥补前四项规定留下的空白,也可以为今后增补新的认定因素提供充足的空间。

   2、驰名商标认定是事实认定、个案认定:

   驰名商标,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。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,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;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、法院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,是对这种事实状态的确认,而非对商标持有人的授权。商标因为其本身驰名而获得认定,而非因为认定而变得驰名。

   商标是否驰名,应当在个案中做出认定,一个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驰名,并不必然表明其在另一个案件中也会被认定驰名。所以一个驰名商标要保持驰名,必须保持持久的使用、持久的广告宣传,才可逐步成为百年品牌。

   3、驰名商标企业如何宣传?

   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“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‘驰名商标’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”的规定,特定的内容仅仅是指“驰名商标”或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的字样不能出现在广告中,驰名商标企业的其他广告不受影响;特定的对象是“生产、经营者”,协会等社会团体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应当不受影响;特定的行为目的是生产、经营者”的商业活动,驰名商标企业在研究活动、公益活动、企业情况简介中介绍驰名商标情况应当不受此影响。


文章分类: 公司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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